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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4 08:4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房产律师,商品房认购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签署的一种文件。与买卖预约合同不同的是,认购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认购书通常是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步骤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审批房屋按揭贷款的必要文件之一。因此,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上海房产律师将以上海市为例,围绕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展开分析。

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一、认购书的性质

  在商品房交易中,认购书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认购书是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有人则认为认购书只是双方意向的一种表达,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具体而言,买卖合同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的主要信息、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认购书中包含上述内容,则可以认为认购书具备成为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的要素,即具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此时,认购书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依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此外,有些认购书中也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如果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那么认购书也可以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

  然而,如果认购书中只是简单的双方意向表达,并没有具体的约定交付时间、方式等内容,则不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此时,认购书只是双方达成初步意向的表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二、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的效力是指认购书对双方的约束力和证明力。在实践中,认购书通常被用作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文件之一,因此,认购书的效力问题也受到关注。

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在上海市,认购书的效力可以参考《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法规,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中的必要文件之一,但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具体来说,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交易的依据,双方应当依据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一方违反了认购书中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但不能强制执行认购书的约定。此外,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交易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审批房屋按揭贷款的必要文件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认购书具备成为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的要素,即具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那么认购书就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依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一方违反了认购书中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认购书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认购书的效力也与具体的情况有关。例如,如果在商品房交易中,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化,而认购书并没有相应地修改,则认购书对双方的约束力和证明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签署认购书时,双方应当特别注意认购书中的各项约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对认购书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上海市相关法规

  在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包括《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管理办法》。其中,《上海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或者认购书,明确交易的基本条件,如房屋地址、面积、价格、支付方式、约定的交付期限等,商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买卖预约合同或者认购书,但必须在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房屋交付状态等方面达成一致,并应当注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根据上述法规,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交易的必要文件之一,应当具备明确的交易基本条件,如房屋地址、面积、价格、支付方式、约定的交付期限等,商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同时,认购书应当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如果认购书与买卖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买卖合同为准。

  此外,根据《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签订买卖预约合同或者认购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质量、配套设施、规划状况、产权情况、抵押情况等事项告知购房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如果开发商未履行上述义务,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认购书或者买卖预约合同。

  四、上海市实际操作中的案例

  以下是一起上海市实际操作中的案例,展示了认购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作用和效力。

  某甲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约定购买某商品房,并支付一定的定金。认购书中明确了房屋地址、面积、价格、支付方式、约定的交付期限等内容。后来,某甲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支付定金,开发商解除了认购书,并将该房屋转售给了其他购房人。某甲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有关部门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其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认购书明确了房屋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具备成为买卖合同的先期协议的要素。

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买卖预约合同或者认购书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明确房屋交付时间、方式等交易基本条件的;无法履行或者明显超出买卖双方能力范围的;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修改的;未经交易双方确认或者规定的附加条款、附加条件等。如果认购书或者买卖预约合同中包含上述内容之一,其相关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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