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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不好,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来获得合法补偿?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08-02 09:40 点击: 关键词:著名上海房产律师,房屋采光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距离是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接下来就由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采光不好,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来获得合法补偿?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一、实现采光权依法进行补偿的司法社会价值

  1、承德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我们根据企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有效提高证据的认定,该案争议实质为房地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展对于某因受采光影响,如何管理进行经济赔偿的问题。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能够根据实际违约风险情况向对方支付具有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实现约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教学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社会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工作或者仲裁机构教师可以同时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生活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人员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房屋间距应以日照为依据。 综合考虑照明、通风、消防、抗震、管道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得低于夏至日照时数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以外增加设施,不得降低相邻住宅的现有日照标准;(3)旧区改造项目中新建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抵御寒冷天气日照1小时的标准。

  3、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任何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标准,不得妨碍邻近建筑物的通风、照明和阳光。”在我国,关于日光损害赔偿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可以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标准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然而,规范并没有对采光补偿问题作出规定。由于衡量照明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损害赔偿判决的标准不尽相同,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定和赔偿较少,致使照明赔偿权的司法价值难以依法实现。

  4、参照各省、市对于采光损害赔偿确定的标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气候差异,各地日照时间不等等因素,采光损失难以确定。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88年出台)中规定:在冬至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但是2007年修改后,主要针对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高度作相应规定,而关于补偿具体数额上没有相应规定。再如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2018年修订)对于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及计算公式进行具体规定,但对遮光补偿亦无规定。而其他省、市出台的城市规划这方面规定,也没有对具体补偿数额作出规定。此外,1993年出台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但该意见也已出台20多年了。

  5、本案中,经测量开发公司新建楼房对于某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造成2小时18分遮光,确实造成了采光影响,故双方应按签订协议履行。由于某所居住楼房于2012年购买,楼房现价在49万元左右。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现阶段人均消费水平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再结合该案实际采光影响情况,法官裁量酌定每平方米以1000元计算较为适宜。

房屋采光不好,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来获得合法补偿?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6、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将已在诉讼工作程序中的其他22件案件没有按照该案确定的标准问题进行社会调解,且均调解结案,及时为受采光环境影响的当事人为了维护了合法权益。

  二、著名上海房产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发展和人民大学生活服务水平进行不断努力提高,人民教育群众对居住环境条件、住房信息质量的需求以及日益增长,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管理问题,如采光、通风、噪声、通行等,已成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焦点,尤其是新建的高层建筑,周围居民阻挠施工,甚至是暴力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光权纠纷案中,充分运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妥善解决了23户受光影响家庭的赔偿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统一起来,实现“结案教育一方”的目标。

  所谓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居住权人享有从室外进行获取光源的权利。权利人在我们一定社会时空范围内可以接受光照而不受影响他人非法侵犯,这也是中国人权中生存权的一种,作为一个相邻方承担的是消极不作为义务。本案所涉及相邻采光权纠纷处理问题,因案涉群众民生发展问题,妥善管理解决这些矛盾发生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福祉是司法实践目的之所在。

  本案又不仅限于这一个国家法律相关关系,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在建房前曾与住户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约定新房完工后,与住户受采光环境影响的房屋信息进行数据置换,如果学生不能履约,则支付平台违约风险损失30万元。后因开发管理公司对于房屋售出,无法履约。这就产生了违约金的畸高与遮光补偿畸低之间的矛盾,如何在违约金惩罚性与遮光损失经济补偿制度之间可以进行分析取舍,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

房屋采光不好,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来获得合法补偿?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为了能够更好环境保护中国人民服务群众的采光权,法官可以充分发展发挥自己审判管理职能主要作用,运用学生自由裁量权,对该损失酌情补偿。由于该地属欠发达地区区域,该居户所在地段房价为6000至7000元每平方米左右,在大寒日存在2小时18分的遮光时间,考虑我国物价水平上涨及房屋建筑面积等综合经济因素,根据企业公平理论原则,酌定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风险补偿。判决生效后,其余22件在一审过程中的案件参照本案调解,维护了受采光影响居户的合法权益。运用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权裁判,在社会主义现实和法律责任原则中寻求解决司法实践依据,彰显了人民需要法院的司法担当。以上就是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讲解房屋采光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著名上海房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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