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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中包含房屋装修补偿金合理吗

时间:2022-05-10 14:39 点击: 关键词:租金,中,包含,房屋装修,补偿金,合理,吗,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将原告在五一街的所有房屋(使用面积82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为17000元,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下年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被认定该案涉及的房屋位于五一街14-70。房屋所有人经法院核实为原告孙铁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租金17000元。押金3000元,原告在专用收据上为被告书写收据。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两笔10000元,一笔5000元,共计25000元;2019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2000元。

  原告承认收到54000元,但称其中2万元是被告口头承诺支付的房屋装修补偿金。2021年9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当年的租金。被告没有否认。上海房产纠纷诉讼律师看到内容如下:原:假期过后,请明天结清今年的租金。非常感谢。被子:兄弟,最近发生了什么事。你也听到了。等一会儿。原来:快半年了。这10000多元的租金对你来说不会太难!我租房子不容易。请理解和理解!被告:我知道,四兄弟,别说今天。假期过后,我会研究的。原来:好的。被告:我想,我错了!回头看,好吧。现在原告以要求被告郑金奇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房屋租金为由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供给法院的意见和转账合同。被告为其辩护。

  孙铁明向一审法院起诉:1。要求原被告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终止;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1.7万元的本息;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双方的真实含义,合法有效。原告表示,被告口头承诺支付的2万元装修补偿符合常识;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2021年租金的时间是在被告向原告支付5.4万元后。在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没有明确否认2021年拖欠租金的事实,其回答可以反映2021年拖欠租金的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租金。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为原因。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明年的租金,被告应自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支付拖欠租金之日起,按照2021年4月国家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解除2019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同意解除。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房屋租金,法院支持。目前,该房屋仍在此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应于2022年5月12日终止。押金是否退还应在原。被告交接房屋后确定,因为被告仍有权继续使用涉及的房屋,直到2022年5月11日,押金是否退还尚不确定,法院不予处理。

 

租金中包含房屋装修补偿金合理吗
 

  一审判决

  1。原告孙铁明与被告郑金奇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2年5月12日起终止(房屋租赁期第三期到期之日第二天);2、被告郑金奇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了原告孙铁明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房屋租金,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拖欠租金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郑金奇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上诉人不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17000元房屋租金,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被上诉人将返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3.上诉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海房产纠纷诉讼律师事实和理由:判决终止租赁合同的错误。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要求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租金。判决日期为2022年3月4日。从日期来看,三年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在合同租赁期内,判决终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终止合同是错误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补偿没有约定,只有上诉人的200元。在合同租赁期内,判决终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终止合同是错误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补偿没有约定,仅由被上诉人的20000元认定上诉人已全额支付3年租金和3000元押金,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租金。

  被上诉人孙铁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已全额支付被上诉人的租金。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支付了被上诉人5.4万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房屋,双方应建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上诉人主张交付的54000元是三年租金和3000元押金。被上诉人反驳说,54000元中只有两年租金和2万元装修补偿。结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首先,上诉人表示,在第一次交付房屋租金时,由于与妻子沟通不畅,他支付了更多的租金。后来,他没有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因为他与被上诉人讨论抵消第二年的租金。然而,2019年,被上诉人共支付了5万元的租金。根据上诉人的主张,除了第一年的17000元租金和3000元押金外,还向被上诉人支付了3万元的额外租金,即2020年的租金已全部预付,甚至2021年的租金也已预付了1.3万元,但2020年7月10日继续向被上诉人转让2000元的事实并不合理。

  其次,2021年9月19日,当被上诉人在微信上向上诉人索要第三年的租金时,被上诉人没有严格否认。最后,被上诉人承认3000元的押金已经抵消了前两年的租金和装修补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5.4万元为两年租金(1.7万x2=3.4万元)和2万元装修补偿。因此,可以确定双方口头约定的2万元装修补偿的存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郑金奇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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