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不能再用作荣誉称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律师带你看看为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通知,加强对商标违法案件中知名商标保护的调查和处罚,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了解知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知名商标字样的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对知名商标保护记录进行事实陈述,如故意淡化知名商标识别和保护的法律性质,将知名商标字样作为荣誉称号,用于宣传企业或销售企业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知名商标保护。首先是及时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需要确定的知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依法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文件复印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提交处理结果,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提交保护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
通知提出了援引保护。在调查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在中国作为知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如果涉及的商品与原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另一方对商标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原因和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备案机关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商标知名商标保护。
通知强调重点保护。以知名商标为重点,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地方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知名商标进行总结、整理,形成知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并及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部门。首次提交名单后,定期提交情况和信息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为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建立相关数据库,支持当地执法案件。上海市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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