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律师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批复》)。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关于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请示所作的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网络知识产权批复》明确规定了以下问题: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保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运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虚假通知的民事责任。同时,《网络知识产权核准》明确规定,本核准适用于作出本核准时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形;本批复不适用于批复时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批复》于2020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关方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一些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我院提出了请求。经研究,回复如下。
1.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交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商平台运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封锁、断链等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和平台运营者,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构成侵权的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网络用户、经营者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在合法传输的无侵权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采取的移除、阻断和断开链接的措施。因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造成的延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恶意提交声明而终止必要措施并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是善意提交并请求免除的,且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应予支持。
6.本答复适用于作出本答复时尚未结案的案件;本批复不适用于批复时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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