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杨某向甘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1万元,并按协议支付利息3千元。被告人李某却表示,自己曾分4次共向原告杨某借款4万元,共出具4张欠条,但自己已全部偿还,并已偿还债务。两方各自…
法庭审理
甘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审进入质证阶段,书记员将原告提供的1万元借款证据交给被告李某质证,被告沉默,但他的行为出乎大家的意料。
被告人李某认真翻阅手中的证据,不断折、折、折、折,法官发现异常后,立即大声问他在干什么?此时,他突然把证据塞进嘴里吞下,转身离开了法庭。
看了看,法官暂停审理,指挥法警阻止被告李某抢走了大门。张某懊恼地说:“他怎么还会拿到借条呢。
法庭训诫被告人李某毁坏重要证据的行为,并告知被告人李某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果不其然,李某的行为是伪造的,毁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应依法予以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接到判决后,李某对自己当庭吞下证据表示悔恨,接受甘南县法院的判决。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坏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赂、强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藏匿、转移、出售、毁坏已被没收的财产或已经被没收或被没收的财产,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或者已经被冻结的财产;
(四)向司法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者、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蔑、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六)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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