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7/05
李女士在酒吧遇到了宋。
当李女士和她的朋友去XX酒吧时,她遇到了宋(李女士不知道宋的职业)
2017/05-08
李女士转账20多次,共计30多万元。
在此期间,李女士和宋是夫妻,李女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了20多万元。晚上9点到凌晨5点30分之间发生了15次。宋说,其中一些是李女士的小费、陪同费、机票、酒店费、生活费、工资等。
2017/08
李女士通过第三人向宋转账5万元。
李女士支付宝转给马,马当天转给宋。宋的5万元是李女士给的生活费。
2017/09/11
李女士去找宋,两人吵架结束。
据证人马介绍,他陪同李女士到杭州找宋。因为双方吵架,李女士劝宋回北京,答应给被告20万元作为生活费。
2017/09/25
李女士通过第三方向宋转账20万元。
宋某说这笔钱是李女士赠送的。
2017/09/25
李女士通过第三人向宋转账5万元。
李女士把钱转给了马,宋说马没有把钱转给宋。
2017/现在
宋某微信拉黑李女士。
李女士多次要求与宋和好,宋拉黑李女士。
2020/0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私人贷款纠纷请求。
2020/1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0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李女士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高等法院解释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李向宋转款是否为借款。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分析
李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私人贷款诉讼。宋抗辩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宋应该向他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宋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李仍应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宋提交证据表明,两人曾经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使双方之间一定数额的资本交易合理。
1.除转账记录外,李没有提交借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也没有提交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宋向李借款或李在起诉前要求宋还款,甚至在起诉后的电话录音中也没有提到贷款。
2.李某说和宋某是普通朋友,不知道宋某的职业,还多次向宋某转账,不要求宋某出具贷款凭证,不符合常识。
3.结合夫妻关系、转移时间、金额、频率等,不能排除李、宋有其他合理怀疑的法律关系,李没有进一步证明贷款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夫妻关系、转账时间、金额、频率等,不接受李与宋之间的贷款关系,二审法院确认,没有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上海民间借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