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自2017年12月以来,袁先生与妻子一起经营了一家餐饮公司。目前,餐饮公司仍在经营中,但开业后存在亏损,具体亏损金额未经审计。高先生和袁的妻子是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高先生五次向袁夫妇转账15万元。一年多后,高先生以袁夫妇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夫妇返还本金和利息15.8万元以上。高先生主张双方是私人贷款关系。
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据、贷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袁夫妇主张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不是贷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资金。为此,袁夫妇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高先生是真实的。法院认为,袁夫妇交付的15万元不是贷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为此,袁夫妇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袁夫妇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高先生转移给他们的钱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高先生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的私人贷款关系。因此,双方应被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由于餐饮公司仍在经营中,双方尚未审计之前的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高先生现在要求袁夫妇返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法院裁定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虽然投资和贷款是一定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应用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分析
从法律上讲,如果是贷款关系,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则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者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私人贷款纠纷的原告应当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同意贷款,二是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贷款合同私人贷款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只有转让证明的,可以根据私人贷款主张,但被告可以提供合理的辩护,证明转让不是贷款,原告应当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同意贷则原告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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