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林向朋友高借了13万元,但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时错过了1万元一词。虽然林后来弥补了,但高没有承认。泰顺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借款诉讼,认为写一捡三元是一个错误,一审判决高一次性归还林1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上海欠款纠纷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介绍
2004年4月9日,林向朋友高借了13万元。借款到期后,高没有按时还款。去年2月8日,林与高的父子达成还款计划协议,同意高于12月底偿还借款款,高的父亲以房屋为抵押。协议达成后,林和高的父亲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今年1月,林要求高的父亲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但被拒绝。为此,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偿还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出具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高的欠条,上面写着13万元;另一份是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内容为:欠林3万元,于2005年12月底还清。如果贷款到期,请在文柏路的一所房子里公开拍卖以偿还贷款。在协议中,高的父亲作为证人签署了协议。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高承认欠条确实是他写的,但他对还款计划协议提出了异议。他说,协议中一拾三万元的一万字不是他写的。对于高的质疑,林承认后来加上了一万字,但借给高13万元是事实。写一拾三元是笔误。
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只达成13元的还款协议,就没有实际意义。结合高在欠条中规定的金额等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提到的金额应为13万元。写一捡三元是由笔误造成的。然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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