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了5000元,承诺6月30日归还。见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五月三十日到期,到时候一定要还钱。因此,小明把五千元借给了小张。至2019年7月18日,小张还没有还给小明,小王也没还钱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有钱要还。
所以,小明提醒小张去找小王还钱,可是小王总说反正小王是要还的,自己一分钱也拿不到,何必自找麻烦。
对不起。小明可否直接向小王要钱?
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或权利,并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除外。
代位权利的行使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务人履行代位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由债权人提出。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解读
按照民法的规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合同的当事人。举例来说,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方偿还。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民法第535条对代位制度作了规定。简言之,所谓代位权,就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地说,代位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没有专属性,对于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利。一般说来,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因人身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由劳资关系产生的债权和因劳资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要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退休金等债权。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中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方行使其到期债权,同时因债务人的不作为而影响其债权的清偿。
具体地说,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王对小王的债权是合法的、到期的债权。小张一方面没有能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贷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导致小明无法偿还的债权。所以,根据民法的规定,小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他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对小张的欠款不是5000元,而是10000元,那么小明也只能以自己的债权额为限,要求小王偿还5000元,其余的债权由小王自己来偿还。上海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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