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用于赌博起诉要求返还会支持吗?下面上海市债务纠纷律师所用案例解释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刘某和魏某一起去参加赌博。魏某参与赌博时,刘某看着自己赌博。魏某因资金不足四次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借出的20万元来自赌博现场向他人借款。后来刘某向魏某索要20万元贷款,因此提起诉讼。借钱给他人用于赌博起诉要求返还会支持吗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明知魏的赌博贷款仍提供20万元贷款,私人贷款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魏被判返还刘的20万元贷款。
魏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刘向魏借钱赌博,金额巨大。这不再是一场普通的私人贷款纠纷。他涉嫌赌博,要求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刘辩称,他向魏借钱赌博是事实,但这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贷款不是赌钱,也不涉嫌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贷款本金返还正确。他要求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私人贷款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一定导致返还涉案资金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共同参与赌博。贷款标的是直接用于赌博的赌博资金,应依法追回。刘声称魏将返还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依法支持。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是否涉嫌犯罪,不足以证明涉嫌刑事犯罪,但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无论是构成犯罪还是治安违法,都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的主张。并决定将两人的非法赌博和治安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所涉资金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贷款人贷款的违法性。如果贷款金额与赌博行为不在同一地点和时间,则贷款行为与赌博之间没有必然性。虽然赌博行为是非法的,但贷款行为本身不能被视为非法行为,贷款金额不能被视为赌博资本;如果贷款是在赌博现场借给他人的,这笔钱属于赌博资本,其贷款行为也是非法的。非法债务不得依法保护,赌博资金应当予以没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起参与赌博。刘知道魏的贷款是用来赌博的,所以他多次向在场的人借钱给魏,魏在收到钱后也客观上用于赌博。这笔钱应该被认定为赌博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收回赌博资金。刘为魏筹集了赌博资金。这种行为是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借钱进行赌博。如果对借来的赌博资金给予司法保护,将鼓励赌博的坏习惯,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司法目的和价值观不一致。上海市债务纠纷律师所看到因此,在本案中,刘的要求不支持魏的还款请求,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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