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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分析借钱人出国在国内能上诉吗?

时间:2021-12-28 14:56 点击: 关键词: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王某(借)王某(甲方)于今年5月14日与黄某(乙方,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XX。如乙方逾期付款,除甲方为其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等)外,还应支付甲方的违约赔偿。如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任意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银行向黄某支付借款,黄某收到后发给王某的收条。

 

       借款到期后,双方续期一年。经再次还款后,黄某拒不偿还借款,理由是双方在境外合资企业发生亏损,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及公司纠纷,王某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双方矛盾激化,黄某表示,借款合同上并未规定到什么地方履行合同,自己长期居留,王某在国内也不能起诉,王某则在国内起诉。张某律师帮忙,律师了解情况后,接受王某委托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原告的控告后,被告认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态度有所转变,未等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拒绝支付违约赔偿金和律师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费。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分析借钱人出国在国内能上诉吗?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解读

  借款容易还钱难,但长期拖延未果的民间借贷纠纷,经严格的司法救济程序后,很快就得到了圆满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也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为诉讼提供充足的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原告将转款凭证和被告的收款收据留在原告名下,双方借贷关系清晰。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包括公司股权在内的多起纠纷,公司不仅不应该偿还原告借款,而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赔偿。且原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一债一还”的角度及时提起诉讼,变被动为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二,要主动选择司法机关,有利于自己的诉讼

  一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谁先起诉谁先占有,先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居住地点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履行地点”的,履行地点应确定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高等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由于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应将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合同的地点。本案中,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收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又约定管辖法院,在约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且不因被告居住在国外而无法起诉。

 

  第三,适用“争议标是给付货币的,在确定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履行合同地单一化是确定合同管辖权的前提。履行地是指合同所规定或实际履行的地点。一般来说,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当一项合同有两处义务履行地点时,执行地点的单一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如果存在两个履行地,必须选择第一项,以决定管辖的实施地点。

 

     2.借贷契约是一种双重契约,标的物就是货币。放款人和放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分别承担借款和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地是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接受货币的一方的地点有两种情况:即贷方所在地和贷款人所在地。一方当事人因借款是否借钱而产生纠纷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合同地点;当双方就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宜发生争议时,以出贷人所在地为履行合同地点。

 

 ​    4.是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先决条件,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合同规定履 行地点,则约定履行地为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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