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高某和张某是朋友,2019年12月。2020年3月,张某以装修房子为由向高某借了2万元,1.5万元,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因为他们平时关系很好,高某没有要求张某借钱,但张某没有还钱。2021年5月,高某向张某要求还款,张某因各种原因逃避。2022年1月,高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贷款和逾期还款利息。
在法庭上,除高本人向法庭陈述外,还提供的证据包括:1。两份微信转账凭证;2。一组微信聊天截图;3。一个电话录音。张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与高签署借据,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他没有足够的钱,所以他暂时无法偿还。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合法性和相关性,证据相互确认,事实得到充分认可和接受。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全面、诚实地履行约定的还款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内的付款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被告提供贷款本金3.5万元的案件事实和未偿案件事实。原告在录音中要求被告在2021年7月底偿还,因此逾期利息的索赔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
(四)贷款人授权借款人具体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的;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贷款的。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和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当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
(1)贷款期间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2)贷款期间约定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私人贷款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借据和转账记录,不能简单地识别原件。被告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高提供了微信截图的证据。转账记录和多个录音电话可以相互确认两者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如果张声称转账是其他法律关系,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借据仍然非常必要,建议在借款时签署正式的借据,并保存转账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知识点是对逾期利息的索赔。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贷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如何要求逾期利息?根据最新的私人贷款司法解释,如果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索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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