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唐于2017年6月认识。从2017年到2020年,双方经常有联系,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4日,魏。唐签署了《分手协议》,规定。。双方的关系存在重大矛盾,无法调和,因此他决定分手。但此时,该女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协商,双方同意堕胎。2020年5月底,在魏的陪同下,唐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第二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魏需分期支付唐现金2.8万元的分手费,并在三年内支付。两年前,他必须每年支付1万元。第三年,他必须支付8万元。分手费是魏在爱情期间对唐的全部补偿,包括魏在爱情期间向汤推荐贝米钱包,导致汤本金损失31万元,汤在爱情期间遭受精神创伤和人工流产所需的身体疼痛。第四条双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无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重大误解等。同日,魏向唐签署了一份借据,上面写着2018年7月13日,借款人魏因自身原因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魏自签署借据之日起分期向贷款人支付2.8万元。前两年,他必须每年支付10万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他不付钱,他将支付8%的利息。
魏向一审法院起诉:
1.判决撤销魏。唐签署的《分手协议》和《借条》;
2.判决唐将已支付的款项返还魏58451.57元;
3.判决唐将唐检查身体支付的费用返还给魏,共计1519.98元(其中信用卡8460.98元,社保现金6659元)。
唐还向一审法院起诉:
1.命令魏立即向唐支付余款221548.43元,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
2.命令魏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2020年5月24日,魏某与4日签署的《分手协议》和《借条》无效;
2.驳回魏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唐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借贷律师解读
本案的重点是魏某与唐某于2020年5月24日签署的《分手协议》和《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中包含的魏需要分期支付汤的28000元现金,实际上是为了结束双方的情绪。魏对汤的补偿,即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双方当天签署的借据没有发生实际的贷款事实,而是作为分手费的虚假含义形成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含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据无效。其次,从协议的性质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分手协议无效。
基于分手协议的分手费,由此产生的债务实际上是法律上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法律承认但不受强制执行保护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有效履行。因此,根据上述自然债务的法律原则,虽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魏的自愿履行,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