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大量借款时,双方最好注明借据借据,合同或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尽可能完善款时,原始证据应通过视频或照片固定,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有借据。贷款合同,为什么法院仍被判败诉?在最近的一起私人借款案中,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借款来源,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介绍案例。
案件经过
原告曹某和被告钟某是朋友。2016年11月7日,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7年1月1日,他两次向曹某借款93万元。钟某在最后一次收到贷款之日向曹某发出借据,并口头同意2个月内不计利息返还。之后,钟某还了20万元本金。曹多次催促余款失败,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钟某还93万元本息。利息按2018年1月1日起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经法院审理,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向曹某出具借据。
未约定贷款期限和利息,曹某自认钟某已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
钟说,没有实际的贷款,他支付的20万元实际上是他为曹向赌徒收回的部分欠款。曹在法庭上陈述,他向钟支付了93万元作为现金交易,但在审判和审判后,曹无法解释其大额贷款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程细节。法庭结束后,钟向法院申请了两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之间没有实际贷款。争议的钱实际上是为了解决麻将馆的争议,并被迫出具借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私人贷款合同是一种实用合同。贷款人应当证明私人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除了提供借据的直接证据外,还应当证明贷款已经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曹说,贷款资金来自一个朋友提供的现金,他的家庭现金数十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流量和其他证据,说是现金交付,只有一个证人证明在场。钟辩称,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解释,并有两名证人协助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资金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贷款事实是否发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借据主张与钟某有较大的贷款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了曹的诉讼请求。
要确定大额贷款的存在,不仅要有借据或贷款合同的借据,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在进行大量贷款时,双方应尽可能完善合同或贷款协议的内容。付款时,原始证据应通过视频或照片固定,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借款合同应包含的内容
1.借款类型
贷款类型主要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和应用方式进行划分。
2.借款货币类型
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贷款合同货币有不同的贷款利率。
3.借款用途
指借款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金额
指借款货币的数量。
5.借款利率
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贷款本金的比例。
贷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的,向其他企业或者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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