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设立公司注资。2012年2月3日至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笔款项,共计11.3万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发放借据,确认原告借款140万元,按附页还款计划分47期还款,月固定利息2万元(无论贷款本金多少,不为零)。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审判陈述,本案本金未达到140万元,实际转账记录仅为1.13万元。双方就利息转让本金达成协议。本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批准的贷款本金为1.13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16日批准的借据和还款计划。截至2015年10月,本息为140万元。被告没有出庭就利息标准进行辩护和反驳。法院接受了截至2015年10月底的本息总额为140万元。双方同意月利率固定为2万元,明显以140万元为本金,实际月利率为1.429%。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截至2015年10月,两名被告应结算原告总本息140万元,自2017年6月起以1.429%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结算日。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分析
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利息金额可以转为本金,但借款人在贷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以贷款期限年利率的24%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规定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当事人声称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贷款期满后借款人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贷款期限的年利率为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部分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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