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有个别担保人或继承人要对其负责的情况下,我们都能理解如何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死了,那么担保人和继承人又该怎么办?现在我们来看这个结果,也许很令人愤慨,但是从法律上说确实可以。
案件介绍
张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钱,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份,王五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在担保人出签确认。张三因突发脑溢血去世,遗产只存3000元,由他唯一儿子小张继承。现在李四起诉要求小张和王五偿还这笔贷款。
法庭审理期间,小张抗辩称,对父亲张三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张三留下的遗产只有3000元,因此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李四的借款。
王五抗说他和张三只是同事关系。虽然张三对借款作了担保,但是他承诺不需要被告人王五偿还,因此,他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裁定
一,判决生效后,小张立即在继承张三遗产范围内偿还李四借款10000元。
二、王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债务律师点评
本案中,小张因继承的财产只有3000元存款,所以只有偿还了遗产后才需要偿还,也就是说,小张可以只偿还3000元,如果小张自愿偿还的话,没有说清的话,如果小张自愿偿还的话,不愿意偿还。这时,李四可要求王五为剩余7000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然后,在这个案件中可能会引起很大的愤慨:对于小张,他有权只还3000元,对其余7000元可不予理睬。对于王五,王五从法律上讲,王五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小张追偿,但是如果张三没有一个新的遗产出现,那么王五什么也拿不到。由于张三已经无法偿还遗产,小张对剩下的7000元债务可以不予偿还。
这里,要提醒大家谨慎一点:对于为他人提供担保事宜一定要谨慎,不要轻信别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承诺等等,一旦签字确认了任何口头上的承诺都不能改变既定的法律事实,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担保人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比如本案中的王五,即使说张三承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解除担保后,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最后自己要承担7000元的还款义务,而且很有可能还会被追回。所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事宜望诸君谨慎!
有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要求归还,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共同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请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应缴付的税金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的财产实际价值予以清偿。继承人自愿支付的财产超过其实际价值部分,不在此限。
继承者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上海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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