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借贷纠纷,下面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梳理一个案例。
由于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钟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宝马被拘留。然后,张来到法庭,说宝马是从钟的指示牌上买来的,他是汽车的拥有者。他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将钟和孔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以钟的名义执行宝马汽车。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钟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应向孔某支付50多万元。孔某依有效判决申请执行,一辆以钟某名字注册的宝马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执行委员会拘留。
被告张起诉车的实际拥有者是他本人,车辆仅以钟的名义登记,实际投资者和实际使用者是他本人,执行期间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于是,张向外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以钟表名义执行宝马。
被告人孔说,他同意执行判决的结果,但不同意张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以车主的名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起案件所涉车辆是用钟注册的,张先生没有在北京购买车辆指标,也没有相应的资格,无权在北京购买汽车。按照车辆所有权的登记判断,登记具有宣传效力,车辆申请依法执行。
审理过程中,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转账记录,证明他支付了购车款,并提交了车辆维修费用发票、保险费发票和保险单,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该车辆。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认定,本案中采用强制措施的车主为钟,而非张。所以,张应当对自己享有的足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他说,这辆车是用买车资格购买的,但是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有借名买车。尽管张提供了购买汽车的付款凭证和日常使用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凭证,但不足以证明他与钟有借名购买汽车的事实。
在北京购买汽车需具备车辆配置指标的情况下,根据《北京市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车辆登记才能生效。即便是张某与钟某有借名购买汽车的协议,张某也知道他目前并未在本市取得购车指标,即便买车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然和钟某达成借名购入的协议,避开机动车登记的规定,致公众利益损害的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来看,张先生以车主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初审宣判后,原告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生效。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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