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接到一个粉丝进行提问,说他认为学生自己被贷款信息中介套路了。自己要借200万以上,自己找银行业务办理工作有些企业困难,需要找中介公司帮忙。中介跟他签合同,事成付款,付借款本金总金额6%的服务费。上海借款项目合同管理律师指出:问题原因就在于通过这个事成的定义,合同内容里面是自相矛盾的。
一方面,合同打印日期为[获得贷款资金或银行贷款审批],这句话已经矛盾。 通常情况下,很明显,首先获得贷款批准,然后发放资金。 下面的笔记里面又写了一遍:按照贷款,贷款收回后。
最后是批准收款,还是贷款到账收款。然后贷款金额,原来口头要200多万,合同是空的。然后中介对客户说,银行批下来的,批下来的比如170万。然后客户说没有,贷款中介公司说你要,批准已经给了,该公司与银行的清算关系,否则成本要支付2倍的罚款。
这类案件的抗辩方法,一个是在法庭上问贷款信息中介目标公司,是通过学习什么工作方式进行获取商业银行企业贷款的,为什么我自己去不行,而要学生通过社会中介来办。然后跟法官说,对方搞通关系类的服务,要么是违反相关法律、行政管理法规,所以对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就要开始恢复原状,按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我没拿到过款项,对方可以自己去跟银行搞关系产生的成本,对方提出自己能够承担。
要么就是说企业贷款中介服务公司发展也没有什么特殊学生操作,在无中生有,想白白想收一笔中介费。我认为我们这个要构成诈骗罪,要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工作处理。
如果这两个办法都失败了,我们会在合同中讨论这个问题,不管是贷款审批还是实际付款。 后者是以弥补损失的原则,即减少违约金。 顺便说一下,以银行贷款为中介,注册公司签订合同,往往发生民事案件。 没有合同,直接用降息的方式,向警方报案,称按揭,称欺诈。
前几天,我听说浦东有纯粹的诈骗犯罪分子。一个自称是银行贷款机构黄牛党的人可以付钱给银行,让银行发放难以发放的贷款,例如: 低利率、大量资金、非常优惠的条件等等。总之,正常操作不能做的事情,靠黄牛做关系,就可以做到。然后黄牛要求一次性收取多少钱做事,然后收钱就消失了,纯粹是诈骗。
某写字楼有一个共享空间,里面有很多人是贷款中介。来来往往的人很多,都不认识。于是犯罪分子腋下夹个包,抽根烟,戴个金链子,装成贷款中介。正常来说,疏通与银行关系的有助贷“服务”,服务费基本在3% ~ 6%。这样的服务不全是骗子,就是市场行情一般什么都要收费。以上内容转载自纪宏伟朋友圈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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