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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讲恋人转款107次是借贷还是赠与?

时间:2022-03-21 10: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借贷纠纷

  谈恋爱有一些金钱往来也是很正常的,分手后出现借贷纠纷的也很多。一对恋人恋爱期间的107次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重点是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和尚欠款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私人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行为,借款人应当达成贷款协议。虽然该女子向该男子转了107次贷款,但这并不能证明该男子向该男子借款的目的。与此同时,该女子向该男子转账的次数。金额与公众普遍理解的私人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贷款给该男子的外观性能违背了常识,证据不足以驳回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男子不承认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但该女子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什么不同,并承认她确实花了该女子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把钱给那个女人。这可以反映出该男子在要求欠款时明确同意偿还,因此,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

 

  至于欠款金额,鉴于双方之间存在爱情关系,将金额低于1000元的款项认定为女方对双方感情的投资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该男子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应酌情扣除2018年11月前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该女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男方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5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确定事实

  女人。男人在**年*月建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0月,该男子与其他女孩结婚。自2017年9月21日起,该女子通过手机软件向该男子转账107次,共计15021.37元。此外,在上述107次转账中,8次转账的金额为520元或1314元,这是一个明显的爱情数字(其中三次出现在该男子结婚前,五次出现在该男子结婚后)。

 

  2019年以后,还有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数钱。

 

  一审法院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认为该男子用手机红包向该男子转发的107笔钱是由该男子出于各种原因向该男子借来的。但是,私人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通行为,借款人应当有贷款协议。虽然该女子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该男子转账107次,共计150221.37元,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该女子转账给该男子的事实,并不能实现该女子想证明该男子向该男子借款的目的。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转账给该男子的次数。金额与公众理解下的私人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贷款给该男子的外观性能,不合理,违背常识。此外,在该女子通过手机向该男子转账的软件截图中,没有贷款这个词,该男子也不承认该女子的该男子向该女子借钱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该妇女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后,妇女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妇女的诉讼请求。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讲恋人转款107次是借贷还是赠与?

 

  上诉意见

  上诉事实及理由: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107笔钱转给被上诉人是真实的,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充分反映了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借钱,理由是家里的老人生病了。每次上诉人都通过微信转账转账给被上诉人。因为双方当时还是恋人,所以没有出示借据,这也符合生活常识。其次,上诉人不承认被上诉人一审中提到的520和1314代表爱情的数字。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赠与,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在恋爱过程中,上诉人赠与代表爱情的含义数字也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行为,需要对方对爱情的忠诚和婚姻作为前提。此外,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大部分钱都是透支信用卡,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有爱心的数字转账,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上诉人有权撤销这部分礼品,保护其合法权益。

 

  2.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法律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贷款事实有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不仅没有采纳和质证一审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在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承认,当他有钱时,他偿还了欠上诉人的钱。如果没有贷款,他怎么能偿还呢?因此,它构成了双方贷款的协议。一审法院将特殊数字的转让视为上诉人的礼物,并将所有转让视为礼物,这违反了事实的真相和立法的目的。

 

  该男子辩称,一审确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没有私人贷款关系,是恋人之间的相互赠与。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中发现的事实。此外,上诉人认为,应从一审认定的150221.37元转账中扣除该男子已偿还的2000元和2018年2月28日未成功转账的5000元,并同意扣除有意义的金额(两笔1314元,一笔1314.21元,五笔520元,共计6542.21元)。也就是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36679.16元。此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明细,2018年11月前上诉人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上述八笔除外),共计15003.95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围绕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欠款金额进行审理。

 

  在法律关系方面,虽然被上诉人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但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什么不同,并承认他确实花了上诉人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把钱给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也可以反映出上诉人在向上诉人索要债务时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因此,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

 

  关于欠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法官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遵循法律规定,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和证明,并公开判断原因和结果。在审判过程中,上诉人再次明确了诉讼请求金额,包括一审要求中未扣除的还款和未转让的成功金额,被上诉人无异议;鉴于经济关系,上诉人自愿扣除转让总额,部分金额得到上诉人认可,法院确认。

 

  由于上诉人的转移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存在爱情关系,将金额低于1000元的金额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资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法院决定扣除2018年11月前符合上述情况的金额。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金额为13679.16-15003.95元=12167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男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女方支付121675.21元;

 

  三.驳回上诉人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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