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律师来啦,今天咱们聊的是金和张的故事,这可是个关于欠条和诉讼时效的案例哦。
金和张是好朋友,张开了家餐馆,金长期给张供应食材。2016年,金给张供应了好几次,但张一直没给金付款。在金的催促下,张终于在2016年7月5日给金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欠金3万元,但是没说啥时候还钱。后来,张的餐馆关门大吉,张自己也跑南方做生意去了,一直没回来。
到了2020年4月,张回家了,金就去找张要欠款。张却说,这欠款都三年多了,诉讼时效过了,不用还了。金一听,这哪行啊,就告到法院去了。
法院怎么判的呢?法院说了,这欠条上没写还款期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找债务人要钱,诉讼时效就从债权人第一次要钱那天开始算。所以,张的辩解不成立,法院判张还钱,还得从金要钱那天开始算利息。
上海债务律师提醒你,如果之前没约定付款期限,欠条上也没写还款期限,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债权人第一次要钱的时候。所以,金的诉讼时效是从2020年4月3日开始算的,没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最后,上海债务律师还要告诉你,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那债权人一定要在期限到了之后积极要钱,留下证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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