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产承继问题是在生存中是家庭比拟罕见的,尤其是触及财富纠纷方面,当被继承人留下相关遗产后但是自身还有相关的债务,这个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进行整理关于被继承人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被继承人的小我私家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小我私家债权,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并且资金也是用于餍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以本人的名义欠下的债权,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余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权。这两种情形岂论其体现体式格局若何,只需所借用的债权是用于被继承人的小我私家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肯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小我私家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权是指被继承人小我私家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小我私家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按照我国税收法例的划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权。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动而负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欠妥得利而负担的返还欠妥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治理而负担的赔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余属于被继承人小我私家的债权,如合资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肯定被继承人的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权与其家庭配合债权。家庭配合债权是指为了家庭成员配合好处而构成的债权,这类债权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权与以被继承人小我私家名义欠下的债权。理想生存中,并不是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权都是其小我私家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权。
②因继承人不尽抚养、养活责任,被继承人迫于生存需要以小我私家名义欠下的债权,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权与承继用度,承继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三、了债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
继承人唯独在接受承继时,才依法负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权应以其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
假如继承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纵然遗产不足以了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
尽管我国继承法没有划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权负担何种义务,但由于遗产在宰割以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
这一准绳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获得遗产的体式格局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了债权,缺乏了债时,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归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应按必定次第了债。起首了债拥有优先权的债务,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四、处置被继承人债权清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
在理想生存中被继承人殒命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富,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富状况中,其遗产还没有肯定。因此在了债被继承人债权时,先要从共有财富平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富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别继承人所负下债权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权的性质,唯独在严峻根据前文解说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小我私家债权,才必须以限制承继的准绳办理了债事务,即了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了债务具体的程序
一般为承继开端当前,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上去的财富来了债被继承人的债权,了债后残剩的财富,才作为实践存在的遗产再根据遗言或法定承继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了债义务分担问题。
(1)当唯独法定继承人承继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该按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根据比例了债被继承人的债权。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类了债仍必须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假如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承继到的遗产了债权,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了债时,残剩的债权由遗言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假如唯独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以上便是对于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收拾整顿的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交割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关于遗产继承、债务纠纷等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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