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很密切,然而很多人对两者之间具体存在什么关系并不清楚,今天就和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来一起学习吧,
一、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如下的权利:
(一)先诉抗辩权。
在普通保障合同(普通保障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连带保障合同(所谓连带,是指债务人与保证人都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力。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能够请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富诉请逼迫施行,唯独在主债务人的财富不足以了债权时,保障人才答允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它实质上保证人的延期执行抗辩权。
检索是保证人谢绝了债的抗辩,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富逼迫施行而无结果前,也能够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可以援用检索利益,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普通保障的保障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许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的破例,即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划定的权力,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务人居处变换,以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停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废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普通保障和连带义务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废弃对债权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该债权的标的物品种、质量沟通的,任何一方能够将本人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抵销)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三)基于普通债务人的权利。
保障债权是从债权,但也是一种债权,有其相对于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障债权已歼灭的抗辩、保障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以上便是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的讲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债权债务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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