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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车强险过期上路发生事故怎么处理上海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时间:2021-02-19 10: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承担平均赔偿责任。”
对方车强险过期上路发生事故怎么处理上海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本案原告的伤害是由驾驶员侵权和乘客侵权造成的。司机在路上临时停车时的侵权行为阻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乘客在打开和关闭左后门时的侵权行为阻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驾驶员和乘客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确定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和乘客共同对事故负责。因此,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驾驶员和乘客负有赔偿责任。
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小轿车临时停车时,未观察后方打开苏A4368L小轿车后门,导致车门与沿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原告撞上了一辆从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白色货车的左后轮,造成王怜花受伤和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广飞和卢晓华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怜花不负责任。
因协商不成,要求王广飞、卢晓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444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360.99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在支付强险的限度内赔偿一切损失。被告人王广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期间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不妨碍乘车人卢晓华从左侧开门下车,故机动车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王广飞承担超过强制保险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指出: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证明,王怜花的受伤是由白色货车造成的。事故中王光飞和卢晓华责任相同,白色面包车也承担责任。
2.一方面,原审判决根据事故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认定王怜花不负责任;另一方面,不承认事故证明中王广飞与卢晓华的责任区别,不认定王怜花被白色货车撞伤的事实,判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加重了王广飞的赔偿责任,导致上诉人对王广飞投保的商业三人险提出索赔后,无法追偿其他责任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变更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可以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承担平均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查明双方并无争议,王怜花的伤害是由王光飞和卢晓华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中王光飞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卢晓华的侵权行为是在打开和关闭左后门时没有观察后方情况,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王光飞和卢晓华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对于此次事故给王怜花造成的损失,王光飞和卢晓华应平等承担赔偿责任。
泰山金融保险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王广飞与卢晓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责任,白色面包车也承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事实不符,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变更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王广飞和卢晓华对超出交强险承担同等责任。
裁判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
1.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的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3.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是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于物证、私人书证、勘验笔录等。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原则方法,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一种官方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确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和调查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决定的必要程序和步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安机关行使最终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证明应当等同于专家意见,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其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是分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认交通事故的原因。为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应当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认定受害人也有过错的重要证据。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1)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有本质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是否违章以及违章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力来确定责任。受自身权力范围和适用法律的限制,责任认定不能全面客观地分析划分过错举证责任和责任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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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除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由四个要件确定: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为了民事责任认定而抛弃交通事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两种责任是相互竞争的,即平等的;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本案中,驾驶员和乘客分别侵权,导致原告受伤。司机违章停车不一定导致损害后果。乘客在左后门非法下车,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乘客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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