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审律师谈保释期间再次醉驾,
法不可轻饶!
案子的详细情况
20时26分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芙蓉新村路口向海关方向行驶,途经三元区城东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天20时55分,郑某被送到医院作血常规检测。经过检验,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7.7mg/100ml。
到2020年4月30日,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0年6月10日,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向海关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天21时11分许,郑某被送往医院作血常规检测。经鉴定,在2020年6月12日,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3mg/100ml。
法庭听审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被控以危险驾驶罪吊销驾驶证后,被告人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在量刑时,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上述“道路”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㈡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时;
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
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以及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证;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者拒绝、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上海取保候审律师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