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部门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命令停止建设,以罚款,可以命令恢复原状。
同时,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命令停止建设,拒绝执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转移到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被拘留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情节较轻的被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
全国环境评价审查的手续是一样的。
1.委托合格的环境评价公司。你可以拿着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文件(或者允许前期工作的通知)和研究报告书去环境评价公司,环境评价公司派人到你的加工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2.环境评价公司制作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评价公司制作环境评价报告书时,立即与环境评价公司联系,保证环境评价质量。
3、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查。报告出来后,送到环境保护局,如果需要审查,审查结束后,提出意见,环境评价编制的人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4.环境保护局的审查。你拿到修改的报告书,提交当地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有公示,公示结束后发行批准文件,拿到批准文件后,环境保护手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