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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步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时间:2022-10-30 10:24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拆迁

  征地拆迁行动构成群体性事件的缘故缘由不少,上海专业拆迁律师综合近年来产生的征地拆迁行动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其构成缘故缘由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思考,并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为进步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为进步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1、处所当局不标准的征地行为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命脉,遗憾的是,近年来却成为处所当局敛财的聚宝盆,征地市场蕴含着巨额的利润,在伟大的诱惑下,处所当局的征地积极性绝后高涨,原本是操纵、监视、维护土地不被滥征、滥用的法律机关,最后反倒演变成征地、卖地的积极推动者和主导者,这也是近年来大批农村土地被强制征用甚至荒芜的直接原因。

  处所当局为了寻求政绩,非分特别注意抽象工程,个体官员为了捞取政治资源更是把抽象工程当成是宦途升迁的对象,往往会不择手法的举行征地、卖地行动,欺瞒农民、下降赔偿规范,躲避羁系,绞尽脑汁回避法律制裁成为了征地市场中较为广泛的征象,而一旦被征地村民产生抵牾情绪时,政府不但不停止非法拆迁行为,对村民进行安抚和赔偿,反倒是变本加厉,加快程序进行拆迁行为,严重者甚至对征地村民进行人身恐吓、威胁打击,或动用行政权力和公安警力对抵触村民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毁坏个人财产等非法手段进行强制拆迁和强制搬离,在这样的基础上,征地矛盾只能是逐渐升级演变到最后不得不蜕变成群体性的事件。

  本文撰写过程当中,上海专业拆迁律师刚好承办了一路山东某县30户村民面对非法土地征收而集体维权的案件,处所当局在不出具任何正当征地手续以及赔偿布置规范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的正当用地,为了达到非法征收目标,最后竟然召集大批社会人员进行强制征收,从而引发流血冲突,继而造成被征地村民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上海专业拆迁律师觉得,根绝处所当局不标准的土地征收行动是缩小因征地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根底和底子,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终究无一破例都市演变成当局和村民之间间接的抵触,只有地方政府树立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的执政理念,类似的群体性事件才会相应减少直至到最终消灭,从源头抓起才是杜绝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遗憾的是,这个看似直接简单且合理合法的途径却常常被政府部门忽略,在利益诱惑和政绩功劳的驱使下,个别地方政府越发变得肆无忌惮和无所不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拖欠、扣留、调用征收补偿款,侵害农民利益是造成征地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在每个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被征地村民简直都市面对拆迁款赔偿不能实时到位、规范太低的问题,这些问题终究也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导火索,被征地村民受个人才能程度及受教育水平所限,在面对征地拆迁时,不能实时分辨出当局征地行动自身是不是正当,其存眷水平通常会集合在补偿用度和给付刻日,以及其余一些合营征收拆迁行动的奖励政策上,然而,就是在如许首要的问题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体向导职员却经常出于餍足个人私欲的目标而疏忽村民的正当好处,拖欠、扣留、调用征收补偿款的征象几乎在每个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中都在上演着。如2012年福建南平建阳市因兴修水电站而发放土地布置补偿款时,村委会抵赖扣留70万元;2011年,江苏省徐州市铜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讯断某村委会发放被征地村民被拖欠5年的土地布置补偿款30余万元;2011年浙江慈溪市白沙街道新横江村由于村委会无端拖欠、扣留村民土地布置补偿款200余万元而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诸多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无一例外地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而就是这些同样的问题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方面,被征地村民因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不能及时领到补偿安置款,生活陷入凄惨的境遇;另一方面,村委会干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一夜暴富,这样不公平的结果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深深的隐患。笔者认为,村委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领导组织,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待提高,执政理念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更要提升,受经济发展和地方条件的限制,部分村委会干部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极差、漠视村民利益,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民主意识更是无从谈起,村民的基本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和保障,不公平的现象比比皆是,一旦涉及村民赖以谋生的土地上,涉及自身基本权利的保障上,村民往往会忍无可忍,多数会选择铤而走险,从而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3、少数当局职员和村委会向导职员互相勾结,滥用权力侵害村民利益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动因

  民以食为先,农以地为本,土地不仅是村民赖以生活的根底,更是蕴含着一家老小的身家人命,对祖祖辈辈靠天靠地用饭的村民来讲,生怕没有什么比领有土地更加心宽的工作,近年来,跟着我国城乡设置装备摆设一体化的深刻和进展,越来越多的村民背井离乡,迁移到高楼大厦中,土地这个稀缺资本也就变得愈来愈金贵,而都会发展方向和周边的土地随着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的脚步也越发变得紧俏和重要,土地价格更是一日千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就成为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就给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土地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顾名思义,一级市场便是国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征用土地后划拨或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动;二级市场便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土地交易业务行动。在土地交易业务的一级市场中,国家负担的是中介组织的角色,一方面低价钱从村民手中征用土地,一方面高价钱将土地出售给土地使用者,从中赚取差额利润,此中村委集体组织介入此中的也不在少数,如2004年广东省茂名化州市鉴江经济开辟试验区东方红村民委员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村民土地修筑办公楼,并和当局职员沟通伪造征地批文欺瞒村民的事件;2008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陈家村村委会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私自出售村民土地,事发后村委会领导遭到839名村民联名签字捺手印集体罢免的事件;2011年发生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八里庄村委会私自将责任田转包、出卖,且不向村民缴纳任何补偿,村民无法之下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等。

  以上案例能够看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当局职员互相沟通欺瞒村民,强占土地的工作并非个体征象,当局以公权力为根底作为村委会的后援成为强占土地的幕后黑手,在如许两重的压力下,村民的正当好处很容易遭受侵害且无法获得正当救济,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调查显示,农民的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成为当下农民集体维权的焦点问题,频频引发的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计民生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步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4、征地法律法例系统不健全,短缺大众的介入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处罚过轻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外在动因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制订实行在1986年6月25日,至今曾经快要30年之久,2004年的最初一次订正距今已10年之久,尽管历经数次订正和美满,但总的看来和理想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虽然在2011年1月重新进行了订正,但受立法和施行等多方缘故缘由的限定,实践中的详细实行情形也不甚快意,加上地方政府人民法律素质不高、对违法行为早已习以为常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行为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管和遏制,具体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①擅自用地、违法用地的问题比拟集合。这里首要表当初根底办法项目和贸易投资领域中,有的单位部分自觉寻求经济进展和范围设置装备摆设,在没有举行征地手续和美满相关法律文件的前提下便开始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甚至在没有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就强拆村民的房屋,使事情进步恶化,引发村民上访的群体性事件,有的单位部门甚至恶意欺瞒村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进行商业投资建设,从而以极低的价格从村民手中骗取土地,最后村民明知被骗却求助无门,不得已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②土地征收的程序不透明,村民无法失常执行法律赋予的基础权力。《土地管理法》第46条划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当局予以布告并组织实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布告划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本地国民当局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征地赔偿挂号”;第48条划定:“征地赔偿布置计划肯定后,无关处所国民当局应该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征地程序和手续,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却并不执行,该公告的不予公告,该告知的不予告知,往往是建设项目动工了,村民才知道土地被征收了,以至于村民无法正当行使法律权利,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来进行自我权利的维护,造成越级上访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③征地赔偿规范分歧轻易造成歧义。《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治理法律实行条例》中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余地上附着物若何举行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划定,法律划定的依稀让处所无关部门有了可乘之机,其通常会制定较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来换取村民的土地和房屋,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征地部门有时甚至会动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力量来迫使村民屈服就范,引发矛盾升级,村民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久而久之日积月累之下,引发群体性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④对违法征地行动的处罚过轻也是致使非法征地征象屡禁不止的缘故缘由之一。在法律实践中,纵然相关部分的非法征地行动被媒体曝光或下级部分查处后,下级组织或司法部门对相关义务职员的惩罚也显然过轻,无法起到震慑和惩戒非法征地行动的感化,在少量的非法征地的案件中,下级主管部门往往会以曾经完成征地行为为由对非法征地的部门和人员处以事后弥补性的惩戒,这样的惩戒和处罚往往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生米已成熟饭”往往会让征地部门报以侥幸的心理,从而逃脱应有的处罚,上级部门这种事后监管并处以惩戒的行为其实是在对非法征地行为的放纵,间接导致了非法征地部门的非法征地行为。

  ⑤征地部分以“大众好处”为捏词,滥用征地权利。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明确划定:“国家为了大众好处的需求,能够按照法律划定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赋予赔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明确划定:“国家为了大众好处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赋予赔偿”。由此可见,无论是《宪法》仍是《土地管理法》都把“大众好处”作为土地征收的条件和前提,但在如何认定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条件上,显然还无法做到一致,目前来看,“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还无法做到统一和唯一,现实中仍存在大量的实际情况,即政府部门和部分开发商相互勾结,喊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进行商业用地开发,对上欺瞒国家,对下欺瞒村民,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非法征地来满足个人私欲,中饱私囊鱼肉百姓。所谓的“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园”等,最终都无一从事新技术科技的开发工作,都沦为楼盘开发牟取商业利益的工具。

  以上五种情况是在征收土地过程当中体现得最为凸起的情形,这些直接导致了被征地村民的权利的边缘化和限制化,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进步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上海专业拆迁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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