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医疗事故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医疗律师咨询

主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律师 >

上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收两次手术费做一次手术

时间:2022-01-14 12:1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医疗专业律师,手术费

    案件简介

  侯女士(35岁)因“停经39+4周,瘢痕子宫住院待产”入住市医院,入院当日中午即行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术前签署的《麻醉同意书》中建议的手术方式为“剖宫产(子宫下段横切)+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协议同时约定:“既往有手术史,术中可能出现盆腔粘连严重,或由于前置胎盘等因素,需要改变手术方法,市医院按两次手术收费,根据术中探查决定的最终诊断和最后的术式,术后不再另行通知”。

 

       但在双方签署的《剖宫产手术协议书》中,却只有“剖宫产术(横切式子宫下段)”,医院也仅对侯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术(子宫下段横切口)。侯女士分娩3天后出院,医院在出院的医嘱中将有关避孕内容记录在案。14个月后,侯女士因为“阴道出血:宫外孕?”堕胎?伤疤子宫”再次入住市医院,医院采用药物杀胚处理,一周后出院。侯某认为,由于市医院没有对其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导致她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控告市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并要求市医院在当地权威媒体上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初审法庭认定,术前“麻醉同意书”中载列有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侯女士也支付了这一费用,医方删去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应通知侯女士,并取得同意。医生在《剖宫产手术协议书》上签字证明,拟行的手术仅为“剖宫产术(横切子宫下段)”而获得病人同意不具合理性。侯女士再次怀孕后,因市医院没有给侯女士做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致使侯女士再次怀孕,使她遭受了伤害,市医院应承 担赔偿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提供精神损害赔偿。

 

       市院的过错使侯女士蒙受了损失,应向侯女士赔礼道歉,因为公开道歉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作用,市医院对侯女士造成的影响只限于较小范围内,应向侯女士道歉。判决侯女士全部赔偿损失1700多元,并书面向侯女士致歉。

 

  市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作用是弥补精神痛苦,其适用前提是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例如,名誉贬损等。此案中,侯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医院的行为给其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要求市医院以书面形式向侯女士赔礼道歉,不适当的,改判为维持市医院赔偿侯女士1700多万元。

                                                                                     上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收两次手术费做一次手术

 

      上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

  "知情同意"是指医疗机构在对病人实施医疗行为时,应向病人详细说明医疗处理方案、医疗风险和其他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获得病人的同意。详细说明之,病人知情同意权包括两项权利,也就是病人知情权和病人同意权,也就是病人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时享有的一切有关信息。根据医法汇大数据报告“2020年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报告”,2018年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案例比例为19%,比2019年下降了4%,从数据来看,虽然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告知义务仍然是医疗机构败诉的次要因素。

 

  我国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向病人说明病情及采取的医疗措施。在执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病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计划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当病人处于昏迷等不能自主决策或病情不适合向病人陈述等情况时,应向病人的近亲说明,并征得其明确同意。本例病例为「剖宫产(子宫下段横切)+双侧输卵管结扎」,同时收取两次手术费用,由医方通知病人做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但是医方在未明确告知患方未做双侧输卵管结扎的前提下,病人有理由相信医方已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病人在再次怀孕后,医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由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就赔偿问题道德层是一种情感表达行为,它是指在社交活动中对他人的利益造成阻碍或损害之后,向对方道歉,并要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绪表达行为。从法理范畴到法律范畴,赔礼道歉实现了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化,并可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承担方式来运用。民法明文规定,赔礼道歉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适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结合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人格权是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包括身体、健康、人名、姓名、肖像、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除了前款规定的人身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况下,患方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赔偿。

 

  对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可以是直接口头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书面致歉。如由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比较广泛,或者侵权内容本来是通过公共媒体传播的,法院还可以责令侵权人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赔礼道歉。但是,并非所有要求对方道歉的诉讼请求都能得到支持,法院将审查侵权的范围是否广泛、影响是否大,是否足以造成精神损害,通过经济赔偿是否难以弥补,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案中,侯女士未举证证明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故不能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信息传递既是医患之间建立信任的重要桥梁,也是医疗机构在出现纠纷时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在医疗纠纷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避免和防止医疗纠纷有重要意义。

上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收两次手术费做一次手术 http://www.htclawfirm.com/ylsg/ylls/466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