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楠和张宇是二婚夫妇,张丽是张宇的女儿,张强是张宇的继子。张宇于2013年12月27日去世。张宇去世时,他名下有一所房子。该房子是李楠和张宇在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但他们在购买该房子时使用了张宇前妻(已死亡)的服务年限。此外,张宇死后,由于张丽没有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单位应支付的养老金尚未支付。李楠认为房子是他和张宇的共同财产,房子的一半是可继承财产,养老金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张莉和张强认为房子是他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他们认为李楠在父亲病重后两个月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房子和养老金不应分割。对于遗产分割双方未达成协议,李楠起诉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和养老金。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张宇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张宇和李楠的共同财产;张宇名下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张宇的养老金应如何分配。
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张莉提供了张宇写的遗嘱,说房子是张莉继承的。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楠和张宇夫妇的共同财产,否认了没有李楠份额的观点,张宇份额由张莉继承。采纳律师认为房子属于李楠,李楠支付了张莉1/2的房款。因此,判决如下:
一、张宇名下的房子归原告李楠所有,原告李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丽支付××元。
二、原告李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莉支付,张强各××元。
三、被继承人张宇抚恤金的三分之一归原告李楠所有。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老人再婚。一方死后,一方因遗产继承与另一方子女发生继承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最具争议的是谁是房子的共有人;李楠在过去两个月没有照顾张宇,也没有继承权。首先,房子是李楠和张宇在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但他们在购买房子时使用了张宇前妻的服务年限。张宇的孩子们认为房子是张宇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与李楠无关。因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房屋改革中使用的服务年限是一种政策补贴,不是财产或财产收入。
根据中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张宇的前妻生前没有取得财产。此外,房屋所有权应根据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确定。如果购买房屋的资金是张宇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该房屋可以确定为张宇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改造是由张宇和李楠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该房屋属于李楠和张宇的共同财产。继承前,应将房屋中属于李楠的1/2分开,其余张宇的1/2属于张宇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李楠、张莉和张强是第一继承人,但由于张莉提供的张宇的书写,张莉继承了房屋的处罚遗嘱。第二,李楠在张宇去世两个月后没有照顾张宇,因为李楠也患有癌症。在此之前,李楠仔细照顾张宇的疲劳和悲伤,他也患有癌症。这对夫妇有义务互相帮助,李楠没有故意不履行义务。法院的一审客观公正地处理了此案。另一方也理解了律师的观点。虽然判决与他们的主张相去甚远,但他们没有上诉。这个案子已经完成了。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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