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起诉书指控潘某和张某岐系夫妻关系,张某岐与前妻有四个孩子,均为本案被告。
被告潘某与张某洪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为二人。2020年4月张某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截止2020年12月22日,张某行贵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额为15万余元。在张某岐去世后,潘某离开了自己的家,并把这套房子租给别人。
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法庭组织竞标,被告人张某2.张某1要求房屋按46万元计算,房屋所有权归二人所有,由张某2.张某1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被告潘某不同意竞标,但只同意按450,000元分割房屋。
法庭裁决
听审法庭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房屋系原告潘某和张洪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且登记双方名下,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没有约定潘某、张某岐所享有的比例,所以双方各分得50%。由于张某岐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张某岐所享有的房子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由原告潘某和四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权享有房屋总额的十分之一。控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五分之三(十分之一加二分之一)。
尽管潘某不同意竞标,但原被告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还是按房屋实际价款46万元组织竞价,张某1。张某二人出资较高,故房屋所有权应归二人所有,由二人以46万元作为房屋总价对原告潘某,被告人张某3。张某4人。
张先生1.张某2支付原告潘某补偿款27.6万元,支付张某3.张某4人各4.6万元。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权始于继承人去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赠为死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国民收入;
2.市民住房.储蓄及生活用品;
3.市民林木.家畜家禽;
4.民间文物.书籍材料;
5.该法准许公民生产;
6.公有制.专利财产权;
7.其他公民合法财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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