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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时间:2021-01-09 08:56 点击: 关键词:上海行政诉讼咨询,上海行政复议咨询

  上海行政诉讼咨询
      1.因政府未按招商承诺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崔某某诉徐州市奉贤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

  本案主旨:政府招商引资的承诺和当事人进行的介绍行为符合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点,具有承诺、双重服务、不走形式的特点。当事人多次主张政府按照投资承诺的规定向其支付投资奖励,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违反招商引资承诺、滥用行政优势权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2.招商人员要求政府按照承诺履行招商引资奖励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陈增岳与某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奖励招商人员招商承诺的行为是行政承诺。根据文件要求,招商人员自愿为政府招商,政府不正当地履行了招商引资奖励的义务,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招商人员要求政府履行承诺兑现招商引资奖励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案件编号:(2007)延刑中字第0008号。

  审判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正义》(案例),第8期,2007年。

经典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4.行政机关未按照其发布的招商规范性文件承诺的奖励金额向招商人支付奖金的,相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邱诉绍兴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纠纷案。

  本案要点:政府明确发布招商引资奖励通知后,未按承诺奖励金额向招商人员发放奖金,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马怀德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5.招商协议符合行政协议要件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人民政府等招商协议。

  本案要旨:招商协议涉及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协议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主要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协议除了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外,还包含了大量难以从协议中分离出来的行政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义务与行政权利义务交织的招商协议纠纷中,当事人有权选择诉讼类型。

  案件号。:(2017)最高法行第99号

  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

经典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18年2月26日。

  法律信仰与司法观点。

  1.投资协议的性质。

  区分投资促进协议争议;

  (1)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招商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反映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这是一个行政纠纷。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2辑(共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189页)

  2.投资合同和投资承诺可诉性的基础。

经典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根据以上讨论,招商合同的性质可能属于民事合同,也可能属于行政合同。如果是民事合同,其可诉性不存在争议。但如果是行政合同,是否具有可诉性?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明确将行政合同列为可诉行政行为。不仅如此,还规定了行政承诺也可以被起诉。

  (2)事实上,招商合同和招商行为的可诉性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

  A.信任保护原则。

  在吸引投资时,信托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政府应该为其行动或承诺保持信誉,不能随意改变或反复无常。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理由或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招商合同中的承诺和许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无法律原因撤销的,政府应承担责任。

  B.救济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招商合同还是招商承诺,如果能有效履行,姑且不说是否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公信力是群众对政府履行职责的评价。在招商合同和招商承诺中,如果政府不履行承诺,可能看起来只是简单的案例,可能损害的只是一个或者某些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这些案件加在一起可能会导致政府违背对人民的承诺。这种失信行为会严重阻碍其他政府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行政机关认为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或者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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