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境电商辩护 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国际贸易的日益深入,跨境电商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也层出不穷,跨境电商经营中的走私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
01。
介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贸易方式。
宽泛地说,只要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就可称之为跨境电商。从海关监管和缉私的角度来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常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也就是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输入境的消费行为。
而且本文所说的跨境电商,也只是指通过海关“网上保税进口”或“直接进口”方式进口的行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方式相对于一般贸易等其他进口方式有其独特的政策和模式。从海关方面来看,其最大特点可概括为“两个优先”“一个限制”和“一个要求”。
按照各国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规定,进口商选择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方式具有诸多政策优势,最突出的是两点:
·管理条件方面。
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初次进口许可的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有关税收政策。
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税率,但不超过单个个人年度限额。按照现行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但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按一般消费品13%的增值税计算,大多数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率为9.1%;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综合税率“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却高达20%以上。
"一限制",是指国家对享受上述便利和优惠的范围作出的明确限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购买者必须是消费者而不是商家,所购商品只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再销售。
为实现商品局限于零售进口(即B2C)的限制,对进口商品,海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将交易、付款、物流“三单”信息传送给海关,经比对符合“三单”条件的,海关方可放行。
02。
跨国电子商务犯罪的特点
●“刷单”是走私的主要手段。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但是这种税收优惠只适用于国内消费者个人自用商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逃税,将原本属于B2B的货物,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进口,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优惠税率。这种做法,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是目前跨境电商领域走私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4个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属于这一类型。而且实施这种行为,最典型的手法就是“刷单”,即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单笔交易限额内下订单、下订单,享受优惠税率进口,实际购买者与名义购买者不一致。
今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广州志都公司走私案”,也就是所谓的“跨境电商刷单走私第一案”。判决显示,该公司对外承揽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虚假申报,购买个人进口货物,逃避纳税或少纳税。为了满足“三单致”的要求,该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以各种方式制造假“三单致”。
特别的做法是: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身份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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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的路货网,申请成为跨境电商平台,
制造假的个人订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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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取得快件单,结合个人订单、
产生假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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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北京一家公司的上述虚假信息,
伪造的支付信息;
↓↓。
把伪造的“三单”交给海关。
*价格方面存在潜在的风险。
低报价格是其它贸易渠道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走私的主要手段。当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并不多,但风险仍不容忽视。根据有关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实际交易价格应包括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如果申报价格故意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则构成走私,报价应为走私。
在进口货物中,由于海关“三单致”的要求,低报价格的情形普遍存在“推单”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在某一平台下订单购买商品,销售价格为120元;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平台销售记录,生成向海关传送的“三单”,但传送商品的价格为80元,这是跨境电商领域中典型的低价走私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备案价格”并不等于“实际交易价格”。以推单为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企业在进口前向海关提交货物备案,此时提交的是“备案价”。而且在实际销售时,由于商品交易价格处于波动状态,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低于备案价格,也可能是由于折扣促销,或者是因为涨价,高于备案价格,但公司都是按照备案价格统一向海关申报。如果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部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即便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操作简单,不是为了偷税,也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有“放任”意图。
·犯罪主体涉及多个上下游环节。
一般的贸易渠道走私案件,犯罪主体相对单一,一般只有货主和提供报关服务的代理商。和传统的一般贸易相比,跨境电商贸易链更长,参与主体更多,包括第三方运营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多层次供应链企业等。除电子商务企业外,其他环节的参与者也是走私犯罪的主体。比如前面提到的“广州志都走私团伙”,被判刑的被告人包括货主王某,负责境外走私的梁某某,负责报关的志都公司,以及负责跨境电商平台开发的程某某等多个主体。
03。
跨国电子商务运作中的走私风险防范
01。
真实的报价才是底线。
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来说,应确保其销售对象为购货后自用的消费者,而不是从事二次销售的商家;同时,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为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且价格真实、完整。
02。
商业运作,先遵守规则。
上海跨境电商辩护 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风险很大,稍不注意就可能构成非法甚至走私。所以,跨境电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制度建设,重视交易流程和模式的设计,要牢记合规第一,不能贪图一时之利。若企业本身没有专业的人员、力量,可考虑聘请外部专业团队协助风险的审核、控制和处置。
03。
上游和下游的参与者应该警惕风险。
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均应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这是首次将上述企业纳入海关管理相对人范围。而在跨境电商进口中,保证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就不再只是货物和报关公司的事情了。对于保证“三单”真实性,上下游关联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意味着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