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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时间:2021-03-01 14:40 点击: 关键词: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
事发当天下雨,原告乘坐超市一层至负一层自上往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时有走动行为,在走动过程中滑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关于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提供的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动扶梯是向购物者开放的公共场地,且是一种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被告应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以防止意外的发生。虽然被告在事发时设置有温馨提示标示牌,标明“雨雪天路滑,请不要在电梯上走动,以防滑倒!谢谢。”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根据天气情况,对存在坡度、且由上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采取了铺设吸水垫等特别的防护措施,防止消费者滑倒,与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原告在看到了被告设置的上述温馨提示标示牌的情况下,乘坐自动扶梯时有走动的行为,且有未扶住自动扶梯扶手的行为,对其滑倒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作为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针对特殊的天气或者人流较多的节假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保障;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同时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在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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