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患者田某到卫生院处就医时,已告知医生其怀有身孕一事,且患者自述近期将行人工流产,并不能豁免医生的注意义务,相反,患者的特殊体质更应当引起医生的高度警惕。本案中的卫生室未对患者行相关临床检查,在未见血常规检验报告单的情况下,仅依据上级医院的临床诊断,盲目为患者输注抗生素类药物,违反了用药规范,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中卫生室变更执业地点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属于非法行医,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其非法行医行为亦会对其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方责任认定范围内的上限来确定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一是二被告存在如前所述的过错行为,二是甲医院及卫生室在庭审中均未能对不认可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理由。司法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了解医疗行为规范性对医疗过错评价的影响,以及做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应当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专业人员的必备技能。
结婚写错新娘名字 精神损害赔偿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