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有审查义务吗
时间:2021-03-05 14:4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
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孙xx是江都区仙女镇仁芳日用品经营部个体业主,系A集团的加盟店,被告李x系A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原告刘xx曾在仁芳日用品经营部购买保健产品。2013年3月22日李x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孙xx开设的仁芳日用经营部进行指导。孙xx遂联系刘xx。在指导过程中,李x向刘xx介绍数码经络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对刘xx使用了数码经络治疗仪,即将数码经络治疗仪贴在手腕内关穴,在此过程中李x同时要求刘xx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刘xx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当日下午,刘xx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经营部并被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并继续大量饮用温开水。晚上刘xx又感不适,并被送至扬州阿洪泉医院治疗,后转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2013年3月30日刘xx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诊。现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商谈未果,故刘xx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 000元,审理中,刘xx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 5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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