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很快代王女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张某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主动联系王女士,表示愿意按月分期还款,同时表示绝不会出庭应诉,并希望王女士撤回起诉。
律师通过王女士得知该情况后,让王女士转达张某,既然其有还款意向,就没有必要惧怕出庭,不如通过法院将还款方式用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
这样一方面不存在缺席判决对张某更为不利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王女士的债权也经过了法院法定程序的确认,一旦将来张某没有按期还款的话,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王女士听信张某之言坚决撤回起诉,则该次诉讼程序视为没有启动,在张某将来没有按承诺还款的情况下王女士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不仅律师费、诉讼费白花了,还有可能拖过了诉讼时效,到时再向法院起诉王女士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