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一般分为独立诉讼和附带诉讼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在独立诉讼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而在附带诉讼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上海律师将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进行阐述,以上海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依据,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1.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或请求解除其义务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民事诉讼时效的作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设定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它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防止恶意滋生和蓄意诱导,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时效计算存在一些特殊性,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因为一定的原因而中止或中断。中止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发生后,时效期间暂时停止,中断则是指时效期间被重新计算。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诉讼时效计算,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1)刑事案件调查期间,民事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的民事诉讼,从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日起提起。但是,判决确定被告人无罪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应当在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日起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刑事判决确定后,再按照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刑事赔偿案件中,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或者民事调解书。”
也就是说,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刑事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或者民事调解书。这时,民事诉讼时效将会中断,即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2.民事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按照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日起提起诉讼。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逐步显露的,难以确定起算点时,应当以被害人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因逐步显露的损害,难以确定起算点的,从被害人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受到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此外,在一些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难以确定起算点时,应当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企业违法排污多年,给某村庄造成了污染损害,难以确定起算点时,应当从企业停止排污行为的日期起计算。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例如,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中,起算点可能与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公开、知晓的时间等相关。
总而言之,在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方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起算点的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3.上海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决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此案中,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前已经提出,并在判决中被认可,因此,张某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时效规定,不受时效限制。最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中止和中断。对于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应当在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之日起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时效暂停。如果未在中止期限内提起诉讼,则民事诉讼时效将被追溯至中止前的日期重新计算。如果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提起诉讼,则民事诉讼时效将被认为已经失效,无法再行行使。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持续性或连续性行为的案件,起算点难以确定时,应当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起算点可能与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公开、知晓的时间等相关。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在上海地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原告的民事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前已经提出,并在判决中被认可,则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时效规定,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在实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确保民事诉讼请求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