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今年9月初,被告人邓某锦在利益驱使下,明知银行卡出售,转借他人使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答应将自己的银行卡套件卖给邓某国。
2018年9月和2020年3月,邓某锦两次以身份证向邓某国销售四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并从中获利2000元。
销售邓某锦的四张卡共计支付了总额68087438.22元。
法院判决
法庭认定,被告人邓某金为获取非法利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以银行机构的名义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和套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考虑到被告人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锦因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3000元。
二、被告人邓某锦退还的违法所得赃款2000元,由黎平县公安机关没收,并没收其手机。
上海著名刑辩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对通讯传送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和或单处罚款。
第6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自首。自动投案的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电讯欺诈案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提醒大家信息网络给人们带来许多方便,同时也为罪犯实施诈骗活动带来方便。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注意防范电信诈骗,避免网络陷阱,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与此同时,要注意不受非法利益诱惑,销售个人或他人资料、银行卡、手机卡,不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注意人人防范,保持网络清洁,避免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