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偷鸡蛋猝死。
38万家庭索赔被驳回。
在超市拿走两个鸡蛋没有付款,被工作人员拦住后猝死,家人能要求超市赔偿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南通67岁的顾某在超市购物时,在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没有结账就想离开。超市店员拦住他询问。谈判失败后,顾边说边走。当他走到冰箱旁边时,顾突然摔倒在地。随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120。与此同时,在超市购物的两名顾客对顾进行了急救,但最终未能成功抢救。顾的死因被诊断为心肌梗死。顾的家人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负责,于是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的各项损失。
一审认为
崇川法院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超市阻止老年人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老人突然生病,超市也打了110.120电话,履行了安全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驳回了原告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顾的家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没有履行安全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并支持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2021年3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谷的不当行为后,立即与谷进行了谈判。其目的是维护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行为。过度行动在合理范围内。超市工作人员拉着谷的袖子。继续与他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措施是合法的。即使谷因情绪波动猝死,他们也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同时,谷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待警方的提醒下,他立即拨打了120进行抢救。虽然超市拨打了120系列,在谷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双方之前发生过纠纷,谷倒地是突然发生的,超市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谷的身体状况一时间拨打了110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因此认定超市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因此,二审判决被驳回。因此,维持原判。
上海刑事律师研究分析
超市员工阻止老年人的行为与老年人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1.在刑法层面,预防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日常生活的拉扯。
刑法上的行为,又称危害行为,是指主体实施的客观侵犯法律利益的身体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超市视频和相关人员的言语表达可以看出,超市员工试图阻止老人拿走鸡蛋的推搡并不是刑法上的行为。即使老年人死亡,也没有相应的危害行为。从老年家庭成员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性格应该很强。
在公共场合遇到这种情况时,羞辱和愤怒并不令人信服:第一,是远低于普通社会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二,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第三,医院诊断结果是老年人死于心肌梗死。因此,超市的行为与老年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在民法层面上,预防行为不是侵权,而是自助行为。
首先,超市员工没有过错,超市员工偷偷把鸡蛋放回去,在谈判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肢体接触行为符合社会普通人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其次,超市员工有侵权行为不属于保管自助行为;超市员工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员工没有采取不当措施,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因此属于自助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超市员工阻止老年人的行为都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老年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超市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基础。
法官看法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刘碧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件判决要旨指出,行为人为维护碰撞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离开碰撞现场,不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猝死,其近亲属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件是对行为人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劝阻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可。在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是为了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从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它是紧迫和合理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的,视为合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安全并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不应该严格赋予经营者过度的保护义务。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还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治疗理念,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尽快采取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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