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目前要求较高,自《互联网视听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实施以来,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位才能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互联网视听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因此,2008年1月31日以后,非国有企业如须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无法以新申请方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能通过收购已持证公司的方式取得资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网络出版许可
1.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指发行商,研发和发行是游戏企业经营的两个环节,发行类似出版的概念,二者可以视为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实力强大的游戏公司,如腾讯可以既做研发又做发行),应当具备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