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静安律师咨询

主页 > 刑事辩护 > 静安律师 >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犯罪化理论的体系化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06 08: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犯罪化理论

  犯罪化论的体系化是指,将犯罪化的正当性条件,分别按照其属性、特征等对各个要素进行分类,在明确其内容的同时,给这些要素间赋予一定的理论关系。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犯罪化理论的体系化是什么意思

  以这种认识为出发点,在犯罪化论的第一阶段,就要判断国家是否有规制这种行为的权力;因此,这一阶段的判断,和国家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样有政治哲学价值判断密切关联。在这一阶段,主要进行“国家介入的正当性”的审查。

  通过了第一阶段的考察,也即国家规制该行为本身可以被判定为是在国家应该履行的责任的范围之内,但是仅凭这一点还不能说通过犯罪化这样的方法予以规制,是可以正当化的。使用刑罚这样强大的强制力手段进行规制,要具有必要性。

  在第二阶段,追问通过犯罪化以外的其他方法能否实现规制的目的。这一阶段就是要审查作为规制手段的犯罪化的必要性。在第二阶段,也就是说,国家规制该行为是国家发挥功能的范围之内,且能够充分达成该规制目的的手段,除了犯罪化外别无它法。

  但是,仅仅以此也仍然无法说明犯罪化的充分性。现代世俗国家中,国家的活动必须是为了满足国民的利益。据此,即便规制某一行为的效果手段,只能通过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方可,还需要满足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也会产生弊端,而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犯罪化后所生的优势要大于产生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

  也就是要进行犯罪化过程中的“全体利益衡量”。以上虽然都是犯罪化的时候应该考虑的事项,但是大部分包含了预测性的要素。利益衡量的结果既有可能在预测和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即便是关于规制手段,在该手段之后也会因为状况的变化,而出现判断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即便是关于规制目的这一点,立法当初所设想的规制目的也会因为情况的变迁而在刑法适用后发生变化。对此,在刑法立法阶段具有正当性基础的因素有没有变化,这就是第四阶段的任务。

  这样的犯罪学体系虽然以犯罪学体系为对象,试图构建一个精细化、层次化的标准来检验积极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但本质上仍然没有跳出谦抑论、法益论等积极立法批判理论的痼疾。

  犯罪化理论体系是法益理论、谦抑理论和利益衡量理论的结合,并不存在严格的层级逻辑关系。与此同时,法益论和谦抑论的宪政基础的缺失或薄弱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就导致了系统的犯罪化理论仍然只是一个批判实证刑法的理论,而无法上升到一个真正制约实证立法的实践标准。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犯罪化理论的体系化是什么意思

  从公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也应该按照宪法规范的顺序来确定。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作为法律秩序的金字塔,宪法具有绝对优越性,因此,刑法作为从属法律,也必须通过宪法来证明其正当性,并受到宪法的制约。相称性原则最适合作为判断标准。

  比例设计原则,虽然是由作为一个德国警察法上的原则而产生的,但是可以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它来自中国法治建设国家工作原理,或者说是一种基本权本质的宪法性原则。警察法因为是行政法的组成以及部分,在历史上比例原则是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原理,但是我国法治社会国家经济原理我们能够从基本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解读出来,该法第3款规定“立法者受宪法秩序的约束”。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犯罪化理论的体系化是什么意思

  同时,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以基本权的本质为由来看,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约束立法者”,现在这个比例原则也成为自己约束立法者的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应该根据学生法律在限制员工个人主义基本信息权利的时候,需要时间约束这种方式限制的程度,因此,也称之为“限制的限制”。


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犯罪化理论的体系化是什么意思 http://www.htclawfirm.com/xsbh/jals/629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