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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古北律师谈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时间:2021-11-19 14:59 点击: 关键词:长宁区古北律师,白嫖案例,上海长宁律师事务所

  两年前,孙的丈夫去世了。因为孙没有什么技能和文化,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累了也不想做。有一天,和姐妹们聊天,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速赚钱。想到自己还年轻,孙想到应该存点钱,就把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奶奶家照顾,在家做卖淫生意。有人专门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通过微信联系客人,把女儿送到乡下奶奶家照顾。

  2019年8月的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位大老板刘某,孙某见刘某不同凡响,身着笔挺的西服,身着西服,向孙某介绍,我的大老板刘某就是大老板刘某。

  进屋聊天时,刘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的一沓钱,孙某一看到遇到大生意,自己也装得好像没钱。

  等孙某开口时,刘某说,5000元啦,顺手从钱包里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长宁区古北律师谈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统计(经验不够)疏忽?)

  两人开始发生性行为,结束后,刘某突然接到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协议要签,让孙某躺下,自己穿上衣服,迅速离开孙某家,迅速离开,迅速到达公交站。

  孙某穿好衣服起床,兴高采烈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随后孙某报案,遭到强奸。

  当时警方调取附近的监控,很快锁定了失业青年刘某。

  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不同。作者增删了原案的相关情节,删除了不方便描述的情节,增加了便于分析论证的情节。实际上,过程中大家完全没有必要去追问,笔者将此案归纳为:刘某以5000元的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他进行性交易。以下作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则进行分析,如有不当,请指正;如有不同意见,请讨论。

  刘强东没有强奸罪。

  刑法典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三至十年徒刑;

  强奸罪是一种对女性有自主权的行为,即女性和谁,何时何地,如何发生性行为,完全取决于女性自身。如果违反上述任何方法,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女性意愿,属于强奸。一般来说,女性在做爱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孙与刘发生性关系时,孙与眼前男子发生性关系,孙自愿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并根据该男子给了她一大笔钱。所以孙与刘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的意志。因此,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欺骗,动机被欺骗,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在本案中,刘不构成强奸罪。

  有些人认为:刘某虽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刘没有构成欺诈。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巨大或者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程序要求,刘有诈骗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刘骗取了孙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受诈骗罪侵害。

  另外,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是想象中的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是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还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比如性利益可以成为侵犯本罪的法益,诈骗罪不能。退后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刘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刘没有用冥币吗?可以用假币追究刑事责任吗?

  刘不构成持有和伪造货币罪。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为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万至二十万元;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伪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犯罪的法益是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假币在市场上流通后,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假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侵犯了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假币,就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刘利用冥币与孙进行性交易,但冥币根本没有假货币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没有在市场上流通。大多数人都知道冥币是烧死的,所以冥币不能视为持有和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没有假币,刘根本不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

  两人违反治安管理,共同卖淫嫖娼。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淫秽(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和刘某不是朋友,双方在性交上又达成了5000元的性交,所以,双方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孙某和刘某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翻阅所有刑法条款,很难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的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没有过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孙、刘可以分别受到治安处罚。
上海长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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