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职务侵占。管理区依法设立,向公众推介项目,表面上看是利用管理等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属职务侵占。但由于被告人向公众集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推介项目的同时,隐瞒了他们私分大量投资款,且明知仅凭投进项目建设部分投资款,是不可能兑现向投资者作出回报的承诺,还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继续欺骗投资者,非法占有故意及欺骗行为明显,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

2.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最本质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各被告人未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通过设立公司,推介开发项目吸纳投资者存款,收取集资款当天即进行分占,近一半集资款被截留,没有投入项目建设。各被告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这种模式根本不可能实现他们对投资者许下的承诺。但他们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骗取投资者投资,当知道行政管理部门要来查账时,采取虚列支出、伪造账目的手段,企图掩盖办事处分占集资款的事实。他们的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