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有使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无个人占有及挥霍资金,从整体资金规模、归还能力、损失后果等方面看,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刘包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一审:(2019)京03刑初62号

评析:第一,刘包彦没有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本案存在真实的投融资项目,且对每个项目有真实的资金投入。从三个项目的后期运作及还款看,其中一个融资方已经还本付息。针对两个项目融资方存在欠款的情况,刘包彦积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债权。虽然在其中的户外广告项目中,房产抵押解除后还继续募集资金,但对该项目有真实投入,且其余两个融资项目尚在回款过程中,该行为系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