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强化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意识,确保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证明人免冠相片。户籍证明未附被证明人相片的, 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制作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者他熟悉犯罪嫌疑人者辨认犯罪嫌疑人相片的证言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