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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死亡,医疗机构为何担全责

时间:2021-03-05 15:29 点击: 关键词:上海静安刑事律师
1、RhD 抗原阴性孕妇妊娠晚期或实施终止妊娠可提前入院,做好各项预防与治疗措施的准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准备储存式自体输血。2、择期终止妊娠孕妇入院后产科宜提前 3~7 天向输血科(血库)申请备血(急诊除外),再由输血科(血库)向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申请预订所需血液成分、数量并约定取血时间等。

据此,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医疗机构具有准备好血液供给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将要分娩且未Rh阴性血型的产妇,医疗机构更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本文中两家医院均属于综合性医院,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由此可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设血液科或血库,以备临床用血之需,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的预备、检测等工作,此时就又涉及到血液供应主体即血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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