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医疗机构具有准备好血液供给的义务,尤其是对于将要分娩且未Rh阴性血型的产妇,医疗机构更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本文中两家医院均属于综合性医院,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由此可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设血液科或血库,以备临床用血之需,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的预备、检测等工作,此时就又涉及到血液供应主体即血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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