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理由: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精神压力等原因而导致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经常发生,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任意挥霍其财产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总是怠于提起离婚之诉,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代为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总是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予受理,这不仅取消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的救济途径,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是完全可以的,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精神的,而且也可为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该解释中代其进行诉讼就理解为既包括代为起诉,也包括代为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