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概括性不服,即只要不愿服从仲裁决定,不论不服的内容如何,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裁后审是一种程序性规定,只要劳动者经过了仲裁机构的仲裁,不论结果如何,均应视为已经过了仲裁,法院应当受理”的观点,是错误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体处理不服。
这是因为,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对实体争议裁决不服。这三种情形都是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处理)。而本案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该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属本委员会处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员会才是有权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未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此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请求事项均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终局的事项,仲裁后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先裁后审的“裁”是一种实体性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首先向东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