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对文书送达作了详细规定:
(1)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下级机关送达或者邮寄挂号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挂号的文书发出后,一个月后没收到回执,应到邮局办理查询,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签收。
(4)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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