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东市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对妨碍执行职务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行政拘留。上海静安律师为您解读案例。
据悉,2021年12月26日,马某从广东返青的航班上,被疫情防控人员从曹家堡机场接至海东市民和县。当天18时许,马某被安排住在老城区的疫情防控隔离点,到达隔离点后该男子拒不配合,最后被警方带走。经过调查,马某对其涉嫌妨碍公务的违法事实供认。
当前,马某依法对马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已被执行拘留。
法律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决定的;
(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和妨碍紧急工作的车辆通过的;
(四)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进行警戒。
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公开侮辱正在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阻挠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妨碍人民警察进行追捕;搜索、救援等工作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执行救险、救险、搜捕、在紧急任务中,如警卫等车辆故意设置障碍物的;
(五)拒绝或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威胁手段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静安律师